2018/9/19 10:16:00
读英语翻译专业能做法律翻译吗?
个人以为比力困难,有以下几方面的挑衅:
1. 法律英语中,一样寻常生存常见单词大概有特别的生僻意义
比方,英美法有个概念叫“fee simple”,fee,一样平常意思是“费用”,simple,认识的人都知道是”简朴”的意思。
但 fee simple 在法律中的意思是指对不动产“绝对的产权”,例如一块可以世代拥有,可以传给正当继续人的地皮,就是 fee simple.
真要抠字眼的话,fee 表现产权的用法,可以追溯到十五世纪古代英语,是"freehold ownership"的简称。英语专业人士假如醒目英语文言文的话倒有可能知道,但一般的英语翻译除非专业本领特殊刁悍,否则可能还想不到要去翻文言文。
在法律中,常说"A convey the land to B in fee simple", 仅看字面意思的话,是不是很想翻译成“甲容易将土地卖给了乙”,但现实上应该是“甲将土地的绝对产权转让给了乙”,原句不愿定是花了钱的交易,而一旦翻译错了,就可能造成曲解。
2. 法律术语在专业场所和学术交换中有固定的翻译方法
我前几天写过一篇关于刑事辩护的答案,此中想表明什么叫做"defense of necessity", 我翻译成了“基于须要性的辩护”,个人认为还算文从字顺。
然而,受过国内法学教诲的专业人士一下子就指出来了,这不是就是“告急避险”嘛!
我查了一下文献,固然紧急避险就是一种基于必要性的辩护计谋,但这个概念在法律中有约定俗成的叫法。
如果不熟悉专业术语中的行话切口,可能翻译的字面意思是对的,但一看就是生手人说的话,会影响专业学习和学术交流。读者一看,这披上马甲就不熟悉了,就会被搞懵。
3. 行业内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简化和缩写
例如,民事诉讼里常常提到的一个短语叫做"forum non"
这什么意思? Forum 是“论坛”的意思,而 non 连个单词都不算,是一个表示否定的前缀,
实在,在这里的 non 是“Non-convenience”的简称,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指基于便利性提出管辖权贰言。举个例子,老张从广州开车去东北,撞了,肇事司机耍地痞,跑了,老张要在广州告状肇事司机,对方的辩护状师就可能以被告去广州应诉未便利为由,主张管辖权异议。
由于 Forum Non-convenience 说着嫌啰嗦,律师一般都会简称其为 forum non,这个简称在法律写作中也这么用,不相识行业配景的话,可能就无法推测其寄义了。
4. 英美法律写作中会大量利用拉丁文
好比:
res judicata-- 一事不再理,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样诉讼事由再次提起诉讼;
contra proferentem-- 格式条约应做倒霉于合同撰写者的解读,用于掩护个人消耗者权益;
noscitur a sociis-- 解释合同中单个词语的含义时,必须思量上下文语境;
res
ipsa loquitur-- 变乱一旦发生,责任人岂论其举动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都应负法律责任
诸云云类,我没学过拉丁文,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几个单词可以表示这么多的意思。其实,法律上相称一部门拉丁文也不遵照拉丁文自己的字面意思,而同样是一套带有缩写性子的行话切口,不熟悉法律语言的翻译者,就算查了拉丁文的字面意思也不一定可以大概正确翻译其法律含义。
固然,互联网期间,这些题目可以靠搜刮一下办理的七七八八,这就必要翻译从业职员求真务实,不知为不知,必要时讨教熟悉西方法律的专业人士,万万别想当然贻笑大方了。
——选自:乐文翻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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